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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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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为便于执行市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仍可再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使用权和所有权,再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购房形式分配”等条款,对出售公有房允许上市前再套配、增配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套配(原住房退配房单位):

  1、单位对已购公房职工套配可售的房屋,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套配不属出售范围的公房,采取租赁形式配房。

  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调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

  2、配房单位收到受配房职工上交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发证部门办理产权注记后作为其暂保留产权和使用权的依据,并应向职工出具权证收缴凭证。

  3、单位对已购“公房”的职工进行套配时,该职工的新购房款和退房款均按套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规定同口径计算后结算;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按实际结余交割过户。

  4、受配房职工再办理退房手续时,不再交退房手续费;在办理新配购房手续时,需按“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交付各种款项。若受配房职工是已购公房职工,则个人缴付购房手续费按新购房款与退房款实际差额的1%计算交付。配房单位苦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可售公房出售手续,则应交付新配售房款1%手续费于该被委托单位。

  5、公有住房再配售时,以“住房配售单(四联)”代替原“住房调配单”进行传递式运作。

  6、职工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公有住房,在接受套配前必须先付清购房款,并与银行终止原住房抵押合同。

  二、 关于增配(原住房不退配房单位)

  7、单位给已购公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可以采取出售形式配房。但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增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是指职工夫妇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

  8、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增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政策计算。

  9、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职工夫妇增配可售公房,原已购与新配购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该面积未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则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前款规定计算;该面积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按增配当年公房出售超标计价政策计算并确定其实际售价。

  10、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末作为“购房人”或末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的职工夫妇或职工(40岁以上单身男女)增配可售公房,该职工夫妇或职工可作为一个家庭购房,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和第8条规定计算实际房价进行购房。

  11、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家庭职工增配不可售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并按住房调配办法办理入户和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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