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xml:namespace>
2010年某女和某男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后达成调解方案:夫妻双方离婚,女儿归某女抚养,某男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将自己应得的房产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女儿王某某。
5年过去了,在某女的抚养下,女儿王某某对父亲某男怨恨较大,不肯与父亲相认,某男认为自己当初为了女儿考虑,放弃的房产分割,将份额赠与给了女儿,可是如今女儿不原谅自己,那么赠与也没有了意义,因此希望撤销赠与,拿回自己应得的房产分割,请问律师,某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会赢吗?
律师认为,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通过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通常会做出让步,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财产赠与给子女,例如本案中的房产,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作为子女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父亲履行过户义务,或者父亲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对于这个问题,实际当中存在2中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某男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房产没有过户,可以要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某男通过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是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房产权利并灭有发生转移,依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某男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该调解并不属于公益或则会公证的内容,依法可以撤销,女儿王某某不能得到房产份额。
【第二中观点】
某男不可以撤销赠与,女儿王某某可以要求父亲履行过户手续,因为该调解书应该人民法院确认,效力较高。
我们知道,在我国国家,公证书效力较大,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效力也很大,其中,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想比较而言,调解书的效力比公证书的效力应该一样大才对,既然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那么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更加也不能撤销才对,因此父亲某男应该履行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在房产过户完成之前,父亲某男都有权撤销赠与,拿回自己的房产份额。原因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主要考虑双方自愿的原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会予以确认,但是并不是说调解书就是比公证书的效力高,毕竟2者不是一个部分作出的,而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公益或者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才不能撤销,并没有将调解书列入在内,因此更加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房产产权登记没有变更,某男就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拿回自己的财产。
【后记】
这个案例也是给了广大离婚的朋友们一个提醒,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有一方作出让步,为了离婚,自愿放弃财产,或者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以换取尽快离婚,基础中国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和照顾,另一方也能接受这个建议,夫妻会通过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办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分割方式,但是这个就有一定的风险,必须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时间长了,心态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