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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能否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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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

 

  2010年某女和某男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后达成调解方案:夫妻双方离婚,女儿归某女抚养,某男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将自己应得的房产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女儿王某某。

 

   5年过去了,在某女的抚养下,女儿王某某对父亲某男怨恨较大,不肯与父亲相认,某男认为自己当初为了女儿考虑,放弃的房产分割,将份额赠与给了女儿,可是如今女儿不原谅自己,那么赠与也没有了意义,因此希望撤销赠与,拿回自己应得的房产分割,请问律师,某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会赢吗?

 

    律师认为,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通过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通常会做出让步,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财产赠与给子女,例如本案中的房产,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作为子女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父亲履行过户义务,或者父亲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对于这个问题,实际当中存在2中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某男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房产没有过户,可以要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某男通过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是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房产权利并灭有发生转移,依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某男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该调解并不属于公益或则会公证的内容,依法可以撤销,女儿王某某不能得到房产份额。

  

【第二中观点】

  

某男不可以撤销赠与,女儿王某某可以要求父亲履行过户手续,因为该调解书应该人民法院确认,效力较高。

 

我们知道,在我国国家,公证书效力较大,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效力也很大,其中,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想比较而言,调解书的效力比公证书的效力应该一样大才对,既然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那么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书更加也不能撤销才对,因此父亲某男应该履行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在房产过户完成之前,父亲某男都有权撤销赠与,拿回自己的房产份额。原因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主要考虑双方自愿的原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会予以确认,但是并不是说调解书就是比公证书的效力高,毕竟2者不是一个部分作出的,而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公益或者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才不能撤销,并没有将调解书列入在内,因此更加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房产产权登记没有变更,某男就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拿回自己的财产。

  

 

【后记】

 

这个案例也是给了广大离婚的朋友们一个提醒,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有一方作出让步,为了离婚,自愿放弃财产,或者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以换取尽快离婚,基础中国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和照顾,另一方也能接受这个建议,夫妻会通过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办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分割方式,但是这个就有一定的风险,必须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时间长了,心态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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