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一、套配
1、各配房单位将可售公有住房(新建或腾空房)或不可售公房调配给居住困难等已购公房职工时,受配房职工必须先将原“房屋所有权证”缴配房单位,配房单位向受配房职工出具该证的收缴凭证(三联,统一印刷)和住房配售单(四联)。配房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记手续。
2、受配房职工持“住房配售单(四联)”、“房屋所有权收缴凭证”和户口簿交原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户名变更登记手续;受配房职工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余额,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出具见证文书,并在住房配售单上注明是否已购公房,留下第一联备案,其余三联和上述见证文书交还该受配房职工。
3、受配房职工持余下三联“住房配售单”送新配房所在地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立户或变更户名手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第二联由该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备案。
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受配房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
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受配的时不可售公有住房,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再由本款所指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给该职工办理住房租赁手续,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该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
4、受配房职工将填写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和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以及职级(职称)证明交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印章等与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套配标准合同)、《住宅管理维修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并交付定金1000元。
5、由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向受配房职工结算售房款、带收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或办理个人缴付维修基金交割、过户手续)、代收售房手续费等规定的其他费用。
6、由配房单位(售房部门)根据受配房人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印章等,去新购房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为受配房人办结权证手续。
7、 配房单位将已购的腾空房配售给“租住户”职工,应先按规定办结退租手续。再按上述要求办理入户和购房等手续。
二、增配
1、公有住房增配售时,原则上按住房调配办法进行传递式运作。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原售房部门在收到住房配售单签署意见后,应为受配房职工夫妇或职工出具原住房购买情况表(购房款电脑打印表、工龄人、职级人、产权人、本户人员情况表等证明资料);配房单位(或现售房部门)经对上述证明资料审核后,按规定为该受配房职工办理购房手续和办结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有关费用收取按“套配规定”第4款办理。
2、单位给未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增配必须出售的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在办理住房进户手续后,由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未该受配房职工办理购房等手续和办结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有关费用的收取按“套配规定”第4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