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xml:namespace>
2008年7月2日,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协议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保安、保洁、绿化等事项作了约定。但小区业主戴先生自2009年4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10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777.90元。经多次催讨,仍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由此起诉,要求戴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戴先生却列举了一系列不交费的理由。如小区内管理混乱、车辆、财产被盗现象严重,家中房屋内及车辆均发生过失窃事件。小区内环境脏乱差,篮球场、网球场等年久失修,物业公司对此均不予作为。小区内的河道发臭,物业也也不予理会。曾向物业公司报修,却物业公司以戴先生没有支付物业费为由,而不来维修。由于地下车库没有灯等问题,致使戴先生无法将车辆停入车库。车库里还发生过火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戴先生还提供照片一组,旨在证明小区内存在楼道内乱停车、绿地无人维护、路灯、篮球架等公用设施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另提供了报警回执,旨在证明家中曾经失窃。
审理结果:
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称戴先生反映的部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非物业公司可以解决。而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而对于篮球场、网球场、路灯等公用设施的维修,需业委会核准后才能动用资金维修。地下车库系业主委员会承包给他人管理,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对于小区失窃现象,是由于小区内群租现象严重造成的,物业公司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上门劝阻,但收效甚微。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保安义务应该理解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一种防范性的安全保卫活动,而不是指广义上的社会安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因此,戴先生抗辩中家中失窃,并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难以支持。至于被告所抗辩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降低或免除缴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故物业公司要求戴先生给付物业管理费之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