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上海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应当如何分割??xml:namespace>
A: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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