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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观点】同一户籍的母子各与拆迁部门签订不同安置协议所得钱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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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Q: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两人为同一户籍,并均为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家庭成员。在原、被告各自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中,原告选择了自建房,可享有50%的加价奖励为7万元及建房的土地额度,被告则选择了拆迁安置房。后被告将原告享有的土地额度转让给第三人得款8万元并领取了7万元的加价奖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5万元。

 

A: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与拆迁部门各自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可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已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独自享有建房额度及加价奖励,应支持原告的诉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且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对本案中的自建房应当理解为该被拆迁户的选择,而不是对原告个人的安置方式,原告诉请的15万元中有部分款项应属于被告,故只能支持原告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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