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杜律师您好!2008年10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在向对方汇款80万购置了全套设备之后,成为了对方旗下的一家连锁加盟店。当初我就是看中对方的宣传,一旦加盟之后,可以凭借对方的品牌效应,开拓市场,但最近我才发现,对方公司的“××”商标竟然还没有取得国家注册证书,我觉得自己受骗了,想解除合同,但几次与对方公司交涉,但对方声称公司在一年多前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只是还没有批下来,因此我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xml:namespace>
----常先生
答:常先生您好!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特许人所拥有的必须是注册商标,而不是一个已经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待批准商标。如果对方公司在与您签订合同时,向您隐瞒了商标的真实信息,将一个待批准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其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公司返还在扣除了折旧费后的机器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