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毁约而给付定金,以此证明和维护合同关系。而且,在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只要一方收取了另一方的定金,即可证明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仅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证据意义,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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