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问:杜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以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常年对欧洲出口纺织品。最近金融危机对我们公司影响很大,许多国外客户纷纷撤单,有几家甚至收到货后拒绝付款。我们公司该如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难道一定要到欧洲去索赔吗?——王经理
答:王经理您好!首先要看贵司与国外客户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1、若合同中没有就纠纷处理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2、若合同约定由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直接到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国外的国际仲裁机构受理,那么贵司原则上应当到约定的国外仲裁机构解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即便双方之前对争议的管辖有所约定,但只要被告应诉答辩,我国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因此,企业在万般无奈时可以试试在国内起诉,但要充分考虑执行风险。
律师建议:在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尽量选择由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如果外方在国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除仲裁外任何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外方是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参加国,以免仲裁裁决作出后仍然难以执行。多数商业发达国家都拥有公正和规范的司法制度,由我国CITAC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得到比较顺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