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特许经营连锁业务的公司, 最近我们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有些公司提出,我们公司未按法律规定 ,设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要求我公司予以更改,我们公司老总对此非常不能理解,合同签了之后还能说解除就解除了?这到底是什么规定?希望杜律师能为我们解答这方面的疑惑。 ?xml:namespace>
----肖小姐
答:肖小姐您好!根据《商业经营特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行业鱼龙混杂,一些并不具备品牌实力、成功经营模式、经营资源的企业往往凭借虚假宣传,吸引眼球,招徕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赋予被特许人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生效,被特许人若要中止合同,只能面临违约的风险,因此国家才在立法上予以被特许人一定倾向性的保护。对于这样的规定,特许经营企业或许会非常不解 ,但回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一旦在经营中发生纠纷,被特许人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由于合同没有就解约期限进行约定,那么,就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一定期限”究竟为多久,这对于特许人来说,事实上是加大了其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建议贵司及其他各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不仅应在合同中对于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作出约定,更应对被特许人单方解约的后果作出明确约定,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