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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国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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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7日向社会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0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它们分别是:

一、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

“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 “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

四、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210015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7059元的处罚决定。

八、四川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计收水费滥收费用案。2000年,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量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收取水费。乐山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九、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山西省工商局认定,煤炭气化公司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自主选择权,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十、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东港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东港市啤酒销售中心独家经营丹东啤酒厂生产的“黄牌”、“特制”等“鸭绿江”啤酒,并限定东港市辖区内其他啤酒批发业户只许经营该中心供应的啤酒。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调查组赴辽宁调查,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东港市人民政府和丹东市贸易局取消了对啤酒市场地方保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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