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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专利侵权:浙江正泰集团vs法国施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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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浙江正泰集团是我国低压电器行业的领军企业,位列国内民企前10强;法国施耐德则是全球最大的低压电器供应商之一,迄今在中国的总投资超过100亿元。20068月,正泰集团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公司乐清分公司告上法庭,称对方其专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3亿余元。本案被认为是国内最高知识产权赔偿案,同时又是一次国内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较量,因此受到国内各界的关注。

   事实上,正泰与施耐德的恩怨由来已久。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先后提出以80%51%50%控股的几个方案收购正泰股权,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曾先后在国外起诉正泰专利侵权18次,在国内起诉6次。这期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还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做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法院还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为此正泰集团一度很被动,终于在20067月发起反攻。20067月,正泰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并取得销售收入8.8亿多元的5款产品侵犯了其一项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开关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正泰集团于1997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19993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正泰集团遂以此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施耐德公司向原告正泰集团支付3.3亿余元的赔偿,并勒令其停产侵权产品。一审败诉后,施耐德以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存在争议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时,天津施耐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议,以施耐德之前的产品专利没有披露正泰专利的发明内容理由,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天津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施耐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到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2009326日,北京市高院同样驳回施耐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诉求。

  此外,在国内发起诉讼攻势的同时,施耐德又以正泰侵犯专利为由,在欧洲接连将其起诉到法院。2007年圣诞前夕,德国联邦专利法庭宣布施耐德该专利无效。20071221日,巴黎高等法院以“滥用程序”判决施耐德的销售禁令申请无效。

  综上,正泰集团开始扭转被动地位,在本案中已占据上风。在一战告捷的情形下,案件关键转向浙江高院。浙江高院于20071112日立案后高度重视,民三庭庭长周根才担任审判长,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求双方握手言和。但由于双方积怨已久,存在众多历史遗留问题,文化、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巨大差异,调解工作甚为艰难。2009330日、48日、414日,浙江高院3次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415日上午,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出庭。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驻华领事馆等6家驻华机构代表以及44家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结果开庭不超过10分钟,审判长周根才即宣布双方庭外和解,诉讼终止。

  经法院主持调解,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第CN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与正泰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温州中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万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万元,减半收取85.80745万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公司各负担42.903725万元。

  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该调解书已经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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