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了名称和立法目的。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改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二是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备案的有关程序,增加了专利公报上公告的内容。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的要求,并在公告内容中增加了“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内容。
三是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备案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并增加了不予备案的情形以及备案后的撤销程序。将原《办法》中不予备案的五种情形,修改并调整增加为十一种情形。
四是删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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