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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德佑公司介绍,晓林看中周女士名下坐落在上海市武定路某号房屋。2008年12月27日,晓林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晓林以155万元购买建筑面积57.1平方米该房屋,支付了定金1万元。次日,周女士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收取了由中介商转交的定金1万元。在协议书中,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项条款。
今年2月下旬,晓林起诉到法院称,与周女士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后,支付了定金1万元。事后,他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信息,发现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了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定金协议书,归还定金1万元。
德佑公司辩称在签订定金协议书前,就向晓林讲明了该房屋设有抵押情况,所收取的定金1万元,转交给了周女士。认为晓林起诉是房屋买卖,中介商不属于买卖一方。周女士也称房屋贷款抵押,从没有隐瞒过晓林,签署定金协议书后,晓林还询问如何归还贷款事宜。双方约定在2009年1月4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晓林毁约,所付1万元定金应当予以没收。
审理中,德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地产他项状况信息》各一份,打印日期时间均为:2008年12月27日10点6分4秒,以证明将该房屋贷款情况告知晓林。而晓林声称,德佑公司在向自己介绍该房屋买卖时,隐瞒了有抵押贷款的情况,自己是事后才了解到的,遂提出不再购买的方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民事交易行为,晓林对准备购买的房屋相关信息应当进行了解。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是一项公开的信息,从德佑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他项状况信息》、《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打印时间看,是同时查询获知。周女士出售该设抵押贷款房屋,双方可以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就该笔贷款如何清偿进行协商,不影响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现因晓林的反悔,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遂法院判决晓林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