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xml:namespace>
2005年初,被告李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开发商品房,并与原告潘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3栋305室房屋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时原告首付购房款5万元,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前交付房屋,房产证过户时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并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时原告将首付款5万元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固镇县房价飞涨,该套房屋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被告则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总是推诿或避而不见,原告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审查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做调解工作,由于利益驱使,被告要求原告再多付几万元才同意交房;原告则认为合同有效,被告理应履行合同,并表示不愿再多付房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气馁,而是及时调整调解思路,认真做被告的法律释明,指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几经努力,终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