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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使用的是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项目中的某一商铺用作餐饮使用,乙公司先行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租赁合同还约定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用。
自2008年初起,乙公司经常延期支付租金。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甲公司突然发现乙公司没有营业,商铺内空无一人,顿感不妙,即打电话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但电话都关机。经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非本地户口,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都无法核实。至突然停止营业之日,乙公司已拖欠两个半月的租金,而乙公司已支付的两个月的保证金也不足抵扣拖欠的租金。甲公司该如何应对?
律师分析:
首先,不立即提起诉讼,而是先行收回该商铺。因为一旦涉及诉讼,诉讼时间至少需三个月,在找不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公告,传票公告的时间就是60天,判决书的公告送达时间又要60天,这样诉讼时间则需半年以上;且一进入诉讼程序,该商铺就不能另行出租,会进一步扩大甲公司的损失。
第二、依据双方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乙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甲公司可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可发函通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书面告知因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
现乙公司累计拖欠的租金为两个半月,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如甲公司马上进入该商铺对乙公司的物品进行处理,在合同履行上可能会存在问题。在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也可登报通知。完成通知手续后,甲公司可请该商铺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居委会及业委会 (如有)、派出所(如有可能)一起到场,在几方在场的情况下甲公司派人进入该商铺;并且应从开门前就进行全程摄像,对进入的人员、过程及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现状进行录像保存;同时对该物业内属于乙方的物品制作清单后,将其物品搬迁至可暂时存放的地方,并且由参与方在清单上一起签字确认,做好固证工作。
关于该商铺内的装修问题,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后装修如何处理,故可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中的第14条明确,“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也即案件中的装修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但如果甲公司之后利用了该装潢,则应给予乙公司相应补偿。这样,对乙公司的物品和装修进行处理后,甲公司就可将该商铺另行出租了。至于甲公司的其他损失,可通过诉讼,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