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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诉称,1982年其因工作原因搬至海淀区居住后,他的父母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处直至1994年去世。自那以后姜先生就再也没有回来过。直到2008年11月份,姜先生回到此处来看房,被告知该房已被居住在该村的弟弟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田先生夫妇。姜先生认为,其弟弟与田先生夫妇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于是将其弟弟与田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先生夫妇立即返还院落,并立刻腾空房屋,归还使用证。
姜先生弟弟辩称,出卖该房屋,是受原告的委托,房价也是原告所定,卖房时,原告没到场,是自己全权代表的,但是所得卖房款4000元后来交给了原告。
田先生夫妇称,卖房的事情姜先生是知情的,1995年4月28日准备签买卖合同,27日田先生曾打电话给姜先生,让其回来,但姜先生称工作太忙,赶不回来,由其弟全权委托。签合同当天,还有同村二位证人在场。同年5月,姜先生曾回到村中,并到田先生家看过。房屋出卖已有14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姜先生无理由再要回该房。
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田先生夫妇提交的电话录音,证实出卖该房屋确实是由姜先生委托其弟所为。田先生夫妇均系农户,且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夫妇购买涉诉之房产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故应当确认姜先生之弟与田先生夫妇签订的“卖房买房证明”无效。姜先生应当知道田先生夫妇在本村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房产,仍将其房产卖予其二人,又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弟将自己的房产出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姜先生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合同无效后,田先生夫妇应当返还买受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姜先生应返还卖房款。合同无效导致房产的返还,作为买受人对买受房屋的修整、添附所造成的损失,及信赖利益所受损失,应参照其现有房产和宅基地区位等因素,根据买卖双方的过错责任,由姜先生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夫妇将购买的北正房四间及院内的全部附属建筑物、树木十五棵,返还给姜先生,姜先生返还给被告田先生夫妇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价款四千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