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在法庭上辩解称,侄女是外国人,没权承租公有住房?xml:namespace>
父亲因工伤死亡,将自己承租的一套使用权房子过户给唯一的女儿山本真稀子,谁料死者的妹妹却将这套房子占有并租了出去,并在法庭上称外国人无权承租使用权的房子。那么,外国人是否可以承租公有住房,法院究竟该怎么判呢?
姑姑占侄女房子 出租获利
山本真稀子 (中国名字为刘飞)是沙河口区龙江路一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其父亲刘健因工伤死亡后,山本真稀子2002年6月29日起即在日本学习、工作。
山本真稀子的这套72.49平方米的公有住房,原本是其父亲刘健承租的,刘健在2011年7月22日工伤死亡后,该套房屋的承租人过户到其唯一的女儿山本真稀子名下。因山本真稀子在日本学习、工作,故委托姑姑刘红代为看管此套房屋,但并未授权其对外出租该房屋。
2012年9月10日,刘红未经过侄女同意,就将该房屋租给了李小雪,约定每月租金1800元。 2012年12月末,山本真稀子回国后,告知姑姑刘红,要将房屋交由一同回国的母亲看管。但刘红不与侄女见面,称房屋已经出租给别人,同时还称侄女山本真稀子已经是日本人,不应拥有公有住房承租权。
山本真稀子随即公证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荣君,将姑姑刘红及承租人李小雪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4400元(以8个月计算,每月租金1800元)。
焦点:外国人是否可以承租公有住房
今年3月,沙河口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姑姑刘红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在日本学习和生活,并已取得日本国籍。刘红认为,只有中国国籍且居住在大连市内四区的居民才有权承租公有房屋,原告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同时,该房屋是原告父亲刘健生前单位的福利分房,刘健死后该房屋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
承租房屋的租客李小雪辩称,自己承租前已经审查了房屋使用权人的所有文件,文件均表明刘红是房屋的使用权人。且曾见到刘红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添置必要家具,故有理由相信刘红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力人。原告要求腾退房屋一事与自己无关。
而原告代理人表示,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法律并未禁止外国人承租公有住房,虽然原告已经加入日本国籍,但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单位、某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与原告解除租赁关系。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
判决:姑姑腾房并给侄女赔钱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告姑姑刘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已加入日本国籍、不具有案涉房屋承租权的抗辩意见,事实及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姑姑刘红和租客李小雪将案涉公有房屋返还给原告山本真稀子;姑姑刘红赔偿原告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租金损失14400元;租客李小雪在欠付房屋租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于志刚
案情经过
2011年7月父亲刘健死亡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其女儿山本真稀子山本真稀子委托姑姑刘红代管房屋,但并未授权其对外出租 2012年9月刘红未经山本真稀子同意,将房屋租给李小雪 2012年12月末山本真稀子回国向刘红索要房屋刘红拒绝见侄女并称对方无权拥有房屋承租权山本真稀子将姑姑刘红和租客李小雪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