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程序是接警受理、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简易程序)和处罚,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具有协助、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和义务。?xml:namespace>
二、为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为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做好此项工作,您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您有知道办案人员单位、职务、姓名的权利。
(2)您需要向公安机关陈述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予以记录。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向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向您宣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告知定责的事实和依据,并出具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告知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得到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5)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您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您。
2、义务
(1)您应该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事故发生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证人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电话。
(2)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员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因伤无法行动的,车上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3)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它法律文书时,应按要求在 《送达回证》上签名,以表示收到。
四、您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1、对您(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按下列简易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您(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您(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五、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有以下的权利:
1、如果您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您对被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撤销机动车登记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为使您能更好地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现将损害赔偿调解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事故当事人各方和受委托人参加调解应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人数不超过 3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七、为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您在接到《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为了减少您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现将办理丧葬事宜的一般程序介绍如下:
1、如果您的亲人或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核领《居民死亡殡葬证》。如果您的亲人属本市户口或外地来沪人员在本市申报临时户口的,您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死者的户口(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公安派出所将向您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
3、您可持《居民死亡殡葬证》去殡仪馆办理丧葬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