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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新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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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大部分案件能够在交警部门和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但也发现由于行人、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等的不配合、不支持,使得本来非常容易解决的矛盾更加复杂的现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司机、保险公司不积极配合。虽然现在事故车辆都已投保交强险,有的还交了商业险,但在受害者承受着皮肉之苦和住院治疗之时,一些肇事司机采取避而不见或撂下话“待法院处理”。有的保险公司也不积极协调处理此事,使得受害人更加气愤,不得不通过诉讼来维权;

 

  市民遵守交规意识差。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但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老年人、中年人或是青年人,跨越护栏杆、乱闯红灯、摩托车超速行驶、自行车载人等屡见不鲜,道路上随处可见行人或非机动车不让机动车行驶的现象,如此时司机忍不住气,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受害方滥用诉前保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为了便于今后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顺利执行到位,随意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肇事方的车辆,有的标的额只有几千或一万元左右,也要求诉前保全,如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便大闹法庭;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又使得机动车辆尤其是运营车辆的运营损失被无限扩大,造成事故双方矛盾激化,案件难以处理。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平、合理、依法有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案件,笔者建议:

 

  肇事司机不主动配合受害人积极治疗的,应该在车辆投保费用中扣出20%,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与受害人、投保人进行协商理赔的,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交通事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百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加大惩罚力度。只有惩罚到位,才能做到警钟长鸣。

 

  法院对申请诉前保全要严格控制。如果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和查封车辆请求相差过大,应采取禁止车辆买卖交易的方式,而不应裁定查封该车辆。

 

  上级法院应出台对不积极配合受害方治疗的肇事方、保险公司予以依法处罚的指导性意见。这样,可迫使肇事方、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受害方协调理赔事宜,也可很大程度地减少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减轻审判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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