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河北来京务工人员孙双印醉酒驾驶汽车,路遇民警设卡检查后加速强闯,当场致两名协警受伤,一辆劳斯莱斯、一辆奔驰和一辆执勤警车损毁。本网15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双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同时法院判令其赔偿协警郭某和两辆豪车车主经济损失7.8万余元。?xml:namespace>
2012年2月24日晚接近11时许,孙双印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东四环外红领巾桥西向东辅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孙双印驾车加速闯卡,将协警郭某、林某撞伤,致郭某“左腓骨骨折”、林某“左肱骨骨折、右桡骨骨折”,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同时,孙双印还将崔先生驾驶的一辆奔驰轿车、曹先生驾驶的一辆劳斯莱斯轿车及一辆现场执勤的依维柯牌警车撞损,经估价,三辆车损失147485元,孙双印当场被抓获。
事后,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孙双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
本案中,被撞伤的协警郭某、奔驰车主崔先生、劳斯莱斯车主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协警郭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4352.81元,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奔驰车主崔先生要求孙双印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89万元;劳斯莱斯车主北京金六福酒公司要求孙双印赔偿车辆修理费1.37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孙双印的亲属向法庭缴纳了赔偿款5万元。庭审中,孙双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合理部分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则表示,孙双印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已缴纳部分赔偿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赔偿无证据证明的部分,请求法庭酌情考虑,精神损失主张并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审理中,法院查明协警郭某的损失共计18555.78元,崔先生的损失为46390元,金六福酒公司的损失为13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双印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以驾车闯卡的方式逃避民警检查,造成二人轻伤及三辆机动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双印系初犯,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孙双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于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支持其有证据证实的合理诉求。郭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孙双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同时判决孙双印赔偿协警郭某18555.78元、赔偿奔驰车主崔先生46390元、赔偿金六福酒公司1.37万元。
一审判决后,因认为赔偿数额、量刑过重,郭某和孙双印分别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裁定驳回了其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