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马路边上扬招出租车时跌入窨井受伤的沈先生,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区电信局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法院经公开审理,逐项核定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西区电信局赔偿沈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xml:namespace>
【案件回放】 2011年11月26日晚上9点多,外出办事的沈先生准备打的回家,当他在福泉路靠近仙霞路的马路上扬招出租车时,脚下的窨井盖突然碎裂,人一下跌入窨井并没入水中。“就像在游泳池里一样,脚触不到底,手又没处抓。”法庭上,沈先生心有余悸的说。在沈先生的大声呼救下,过路群众及时发现施救并拨打110、120求援。经医生诊断,沈先生左右两侧共有5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西区电信局为沈先生垫付了3.8万余元医疗费。 2012年8月,沈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区电信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万余元。西区电信局表示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发生意外的窨井在马路上,作为行人,原告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和对事发现场的勘查,法庭查明,发生意外的窨井距人行道约45公分,是被告所有并管理的地下设施。窨井盖为水泥材质,原告跌入窨井后,窨井盖裂为数块碎片。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庭为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对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以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逐项审定赔偿金额后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正常情况下,人踩在窨井盖上不会导致窨井盖碎裂,之所以发生盖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断该窨井盖之前已有破损。被告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尽到对破损窨井盖及时修缮和更换的管理职责。反观原告方面,发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仅45公分,原告在此扬招出租车符合生活常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被告须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辞典】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