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双胞胎姐妹刚满16岁就遭遇了一场车祸,肇事司机醉酒驾车撞人后又驾车逃逸。姐妹俩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主、司机供职单位以及车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两姐妹分别获赔5.6万余元和12.6万余元。?xml:namespace>
王华和王丽是一对双胞胎姐妹,2009年6月的一个夜晚,王华骑着电动车驮带着王丽沿公路从东向西骑行,而当时醉酒的金某驾驶着一辆小客车从西向东行驶,两车对行间,小客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姐妹俩双双受伤,金某驾车逃逸,后又回到事故现场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金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肇事小客车是该公司承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于是,姐妹俩分别将金某、车主姜某、电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华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王丽则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权威部门对姐妹俩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王华的左上肢损伤致左上肢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王丽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下肢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致皮肤瘢痕形成为十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万余元,金某赔偿王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情评定费、鉴定费的90%,共计1.6万余元,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王丽7.6万余元,金某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的90%,共计5万余元,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刘拓表示,金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法院判决两姐妹承担相关费用的10%,是因为王华骑电动自行车驮载王丽的行为,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必然具有因果关系,但王丽违反相关法规乘坐电动车的行为,加重了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自行承担造成自身损害的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刘拓表示,虽然金某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公司车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其驾车行为是个人行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金某驾驶的是公司承租的车辆,公司未能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因此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车主将其车辆出租,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法院认为事故造成两姐妹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就姐妹俩的误工费问题,被告方曾认为两人在误工时间内是未成年人。对此,刘拓解释说,两姐妹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是受劳动法保护的未成年工,她们的月工资并没有高于2011年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因此支持了两姐妹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