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凌晨,34岁的乔雅妮因有急事赶路,驾驶车辆沿长深高速(宁杭)由北向南行驶。4时40分左右,在宁杭方向2149.8KM处,乔雅妮撞上行车道内废置轮胎,车辆失控驶离了路面,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该车受损,乔雅妮受重伤。?xml:namespace>
5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无法确认事发前,何时何人因何原因致废旧轮胎掉落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为此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及事故责任。
因已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再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乔雅妮家人以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车辆安全高速通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多次向高速公路经营商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杭高速公路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宁杭高速公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宁杭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24.3万余元。
宁杭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何时何人致废轮胎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因乔雅妮疏于路面观察,驾驶经验不足,临近障碍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乔雅妮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可能是其他肇事车辆意外脱落,高速公路公司巡查工作没有瑕疵,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违法和侵权行为,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雅妮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宁杭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同时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服务义务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乔雅妮遇特殊状况处理不当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故对宁杭高速公路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此,法院确定宁杭高速公路公司未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即使在该事件中确无过错,也应向乔雅妮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宁杭高速公路公司赔偿乔雅妮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