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过期的离婚协议书?xml:namespace>
2006年10月,张平(化名)和胡玫(化名)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胡玫选择的是净身出户,孩子由张平抚养,《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将仅有的一套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但因为过户要交一笔房产税费,事后两人一直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07年春节,因房屋漏水严重,张平想换购一套房子,给女儿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不想,前妻胡玫反悔了,不但不去配合卖房,也不肯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僵持已久,2010年6月,张平一纸诉状将胡玫告到了法院,要求前妻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约定。
看似合情合理的事情,张平自认为法院肯定会支持,可是,庭审后,法官却要求张平撤诉,否则有败诉的风险。张平怎么也不明白:离婚协议书中,白纸黑字写好的将房子给小孩,为什么法院会不支持呢?
【律师意见】
张平和胡玫的这种离婚方式非常普遍,感情没有了,离婚时,将财产都送给孩子,无可厚非,双方同意,法律也不会去干涉。只是,本案将房子给孩子,在一些程序上出了问题,导致法院不会支持。
本案中,将房产给孩子,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而赠与房产,依《合同法》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前,《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没有真正过户到女儿名下之前,房子还是胡玫的,是可以反悔的。
当然,本案张平当时还是有一定的机会的,《民法通则意见》128条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所以,张平已经丧失了要求胡玫履行离婚协议的胜诉权利。如果要履行这个赠与约定,也只能等女儿成年后,自己来请求母亲履行赠与约定了。
这类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比较普遍。我认为,《离婚协议书》这类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话,一般需要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或者《离婚协议书》交由专业律师来书写,同时,在离婚后及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