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郑先生漏税被罚,要求前妻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2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田小姐支付原告郑先生一半的税款,罚款不予支持。?xml:namespace>
郑先生是外籍人士,2004年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到法院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已经各自分好。孩子归前妻田小姐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由于经济变故,郑先生决定和前妻协商降低子女的抚养费。田小姐告诉郑先生如果一定要降低抚养费的话,她会把郑先生以前偷税漏税的事情抖出去。最后郑先生还是坚决要降低抚养费。
2007年6月,郑先生收到了税务部门寄给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郑先生补缴了02、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漏缴的税款进行罚款。郑先生便将前妻田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
田小姐认为,自己没有举报郑先生未纳税的行为,也没有接受他的委托帮郑先生缴税,所以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郑先生和田小姐1999年结婚,2004年离婚。虽然郑先生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是发生在2007年,但是是由于郑先生02、03年未缴税造成的。所以这笔债务应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税款的罚款部分是郑先生违法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