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独吞儿子死亡赔偿款 儿媳怒上公堂获应得部分 ?xml:namespace>
丈夫因工死亡,供职单位给付的12万元巨额赔偿款却被公婆独占,媳妇刘某携子女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对其亡夫的赔偿款依法分割并判令其公婆返还其应得的部分。这些赔款如何分割?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判令公婆限期返还8万元赔款给儿媳刘某,并全额承担诉讼费用。
现年38岁的村妇刘某系该县某村人,12年前与张甲、胡某之子张乙结婚,婚后育有儿女一双。去年8月,张乙在外省一个村砖厂打工时因工伤致死,刘某与公婆前往砖厂处理事故,经双方村干部调解,与砖厂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张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共计12万元,丧事处理完毕后,余款11.4万元经刘某、张甲同意汇至小叔张丙的银行账户上。后张丙未经共有人刘某同意,私自将该款交付给张甲夫妇。原告刘某多次追要应得赔偿款,张丙以赔偿款已交付张甲夫妇为由拒绝,而张甲夫妇亦拒付。无奈之下刘某携子女愤而将这三人告上了法庭。
张丙辩称,所有赔偿余款均已转交张甲夫妇,其没有返还义务。
张甲、胡某夫妇则辩称,处理事故时协商确定二老赡养费5.2万元。该赔偿款系整体赔偿,并未明确赔偿给具体的人及具体数额。
法院认为,三原告及三被告因其亲属张乙发生工伤事故,获取各项赔偿费共计12万元事实清楚。原告刘某与被告张甲经被告张丙同意将赔偿余款11.4万元汇入张丙银行帐户,应视为口头无偿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张丙在余款未协议分割清楚的情况下,未经共有人刘某同意而交付张甲夫妇,张甲夫妇在让某主张权利时拒绝返还,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甲夫妇对侵占三原告应分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应当返还,被告张丙应对返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甲夫妇关于“商定二老赡养费5.2万元”的主张因刘某不予认可、张甲夫妇未能举证证明,且不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与张乙成家多年且育有两个子女,故三原告应分得主要部分的赔偿款。遂依法判决被告张甲 、胡某夫妇限期返还给刘某赔偿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丙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