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抚养费侵犯抚养权 法院作裁定权利要保障 ?xml:namespace>
4月15日,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拒绝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判决抚养子女一方不得拒收抚养费。
2001年,李某和廖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就出现了裂痕,但为了孩子两人虽然没有离婚但一直分居。2008年初,廖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李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处理均无异议,孩子由李某抚养廖某没有意见,但李某以廖某行为不检、钱不干净为由不准廖某支付抚养费,廖某对此反应强烈。她认为,李某此举侮辱了她的人格,同时侵犯了她作为母亲的权利,向法院要求由自己每月支付给孩子3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抚养子女为由剥夺另一方行使抚养的权利,廖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其作为母亲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廖某每月支付给儿子3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