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幸身亡抚恤金分割起纠纷 子女状告祖父母 ?xml:namespace>
父亲在广东打工不幸身亡,祖父母将领到的抚恤金据为已有,未分割给年幼的孙子女,为此,孙子女及其母亲将自己的祖父母告上法院,拉开了一场祖孙之间的抚恤金之争的亲情诉讼战。4月28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抚恤金纠纷作出判决。
1999年元月8日,都安县拉仁乡某村的覃艳与宜州市北牙乡某村的兰华按农村习俗宴请亲戚朋友举行了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2000年2月生育儿子兰弟,2004年5月生育双胞胎兰大妹、兰二妹。覃艳与兰华早出晚归打理农活,祖父母管护三个孙子女,祖孙三代共同生活,其乐融融。
为抚养年幼的三个子女及补助家用,兰华与覃艳南下广东打工,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7月16日兰华在广东省东莞市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塘厦镇银湖山在工地种树的过程中,因机械出现故障不幸身亡。
2007年9月6日,覃艳与兰华的父亲作为家属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对方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57600元,丧葬费57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51000元,民事赔偿金、旅差费、食宿费等135640元,合计350000元,该款由兰华的父亲掌管。
回到家后,兰家人在家乡举办了悼念活动,同时也支付给覃艳的父亲7000元。之后,祖父对这笔抚恤金的使用只字未提。2007年12月3日,覃艳及三个孙子女作为原告将祖父、祖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得抚恤金223266.66元。
法院认为,祖父作为死者兰华的父亲和覃艳作为死者兰华三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与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达成的关于兰华工伤死亡事故处理协议,是双方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祖父母和覃艳代表三个孙子女支付给外祖父7000元,这也是他们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其自愿。
本案补偿费350000元包括丧葬费57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51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00元和赔偿金135640元,应归兰华的直系近亲属所有,其分割应根据各项款项的性质、用途予以确认,本案的实际丧葬费,在协议约定的丧葬费5760元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祖父远赴广东处理丧事及在家乡办理悼念活动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为1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应根据各方所遭受的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长短来衡量。三个孙子女尚年幼,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长,应多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祖父、祖母年龄较长,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短,应少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院酌情确定三个孙子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00元的80%即46080元,祖父、祖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00元的20%即11520元。
兰华死亡后,祖父、祖母尚有三个子女赡养,而三个孙子女只有母亲覃艳一人抚养,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分配应按确实保障供养父母生活所需和有利于死者三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供养亲属抚恤金151000元,法院酌情确定151000元的70%即105700元归三个孙子女所有,祖父、祖母应得151000元的30%即45300元。剩余的其它赔偿金121400元(350000-57600-7000-13000)应由三个孙子女和祖父、祖母平均分配,三个孙子女应得份额为72840元,祖父、祖母应得份额为48560元。
由于覃艳与死者兰华未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故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分享抚恤金。
因此,三个孙子女应得的总额为224620元,而其诉讼请求仅要求返还223266.66元,不超过其应得份额,从其自愿。覃艳身为三个子女的监护人,属于三个未成年孩子的份额由孩子的监护人覃艳管理。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祖父、祖母应返还给原告三个孙子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等223266.66元,该款由原告三个孙子女的监护人覃艳管理,驳回原告覃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