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现妻子所生的女儿不象自己,于是带女儿到血液中心做了DNA鉴定,结果果然不是自己亲生。不久这件事全村人人皆知,妻子感觉无脸见人,认为丈夫侵犯了她的名誉隐私权,遂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5千元。 ?xml:namespace>
本律师认为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属于妻子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即妻子的个人隐私,即使作为丈夫也无权将妻子的隐私进行披露,否则同样构成侵犯妻子的隐私权。丈夫披露的妻子隐私虽然是事实,并非丈夫捏造,但这样的信息披露出去同样会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妻子的人格评价,因而也侵犯了妻子的名誉权。
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后,双方的人格权并没有混为一体,还是独立存在的,夫妻之间也不能侵犯相对方的人格权。当然如果该夫妻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夫妻之间婚后的财产是混为一体的,无法区分,因此对妻子来说要求丈夫支付5千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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