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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法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保价条款”的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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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保价条款”的三种观点

    当前,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般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处理方式,对于达不成调解的,依法作出判决。但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判决结果也有一定的差异。

 

    各地法院对“保价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价条款,寄件人仍然在快递单上签字的,就表明寄件人自愿接受保价条款的约束,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确定的标准办理。

 

    观点二,保价条款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保价条款关于货物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应属于无效的内容。

 

    观点三,保价条款本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应当认定保价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保价条款无效。

 

    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标准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在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上,有必要统一认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确立一个明确的裁判标准,以平等地保护寄件人、货物所有人和快递公司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建议消费者:如果选择快递运输的方式寄送贵重物品,在现行快递行业习惯之下尽可能办理保价。在收、寄包裹时,可以当着快递员的面封装或者拆包,有条件的话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摄像,一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拍摄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另外,鉴于贵重物品的运输安全性要求更高,托运人考虑更多的不是运输的快捷,而是运输的安全。对贵重物品可以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服务和贵重物品押运的保安押运服务企业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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