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自己与对方尚未建立感情基础的事实,只是为求吉利的结婚日期便与对方仓促订婚,最终的结果是二人分道扬镳。3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还原告王某彩礼款8800元。 ?xml:namespace>
2009年8月份,男青年王某与邻村女青年李某经媒人马某介绍相识,二人见面后不久,李某便听家里人说农历9月19日是自己结婚的绝佳日期,如错过日后不会再有好的姻缘,遂不顾自己与王某还未相互深入了解的事实,仓促与王某依照风俗举行了“大见面”仪式并订立婚约,王某通过马某给付李某彩礼款8800元,为办酒席支出3000余元。订婚后,冷静下来的李某在以后的相处中慢慢感觉都自己与王某性格并不协调,性格都十分要强,二人因此吵了好几架,李某为自己原先的选择后悔不已。2009年9月份,眼看婚期临近,李某与其父母商量退婚,但遭到其父母的呵斥。3天后,李某离家出走。感到结婚无望的王某遂找到媒人前去调解,但因李某外出,调解未果。王某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自己的彩礼款8800元及其它开支3000元。李某答辩认为,同意解除婚约,但因彩礼款已经支出部分,故不应全部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通过介绍人马某给付李某彩礼款8800元是根据农村婚礼习俗,以与李某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故对此应当认定为彩礼款。现因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也同意解除婚约,致使预、预期的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应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王某请求的其它开支属礼节性支出,不属彩礼范围,其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