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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和离婚房产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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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如下:劭某夫妇正在进行一场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劭某公公中风死亡(离婚诉讼前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订立遗嘱),劭某婆婆已经在几年前去世,公婆名下的一套花园洋房,两套红木家具,一台古董钢琴,和若干书画收藏品都没有进行分割,且价值皆不菲。劭某得知后,接受律师建议,马上聘请公证人员对房内动产进行了取证,取得了宝贵的证据。果然劭某的丈夫和其姐姐关系密切,劭某在父亲去世后发表了一份申明,申明放弃所有遗产的继承权。私下又和姐姐签订了协议,约定姐姐取得全部遗产后再分给劭某丈夫。

 

  劭某立即补充了新的证据,要求分割其丈夫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其丈夫不以为然,自己都放弃了全部的继承权了,妻子有什么权利主张分割公公的遗产呢?

 

  律师解读:

 

    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因其实在婚姻关系开始前获得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通过遗嘱方式继承的房产,被继承人指定一方所有的,归夫妻个人财产;如果遗嘱指定是夫妻双方继承的,归夫妻共同财产。劭某就属于这种情况。

 

  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继承开始,但继承人尚未继承的房产,这时因为遗产尚没有分割,而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于不确定的因素之中,必须等遗产分割结束方能确定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有可能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待遗产分割完毕再行判决,或者说法院会就已经确定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尚未取得的财产,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劭某丈夫恶意放弃继承,损坏了劭某的财产权,我们认为他这种放弃行为是无效的,他只能放弃属于自己的50%那部分遗产不继承,而归属劭某的,其丈夫不能代表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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