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ml:namespace>
2012年9月5日,被告吴某驾驶属于被告樊某所有的小客车在本市莘松路附近,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闵行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3年3月14日,经原告申请,闵行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家属进行护理。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3年3月14日,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吴某、被告樊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工作系钟点工且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能否按照其实际收入主张误工费
【律师代理意见】
现确有证据证明张某有证据如居委会证明、雇主证言以及居住证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有实际工作的事实。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张某的误工费请求,按照其误工证明来判决误工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没有签署任何家政服务合同,但是在该案中,居委会出了一个关于原告张某工作的证明,证明其工作事实,以及雇主的证言、雇主出庭作证,大大的帮助了证据的证明力,经过法院调查,最终支持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