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ml:namespace>
2011年10月1日0时30分,被告任某驾驶属于被告冯某所有的重型箱式货车在本市沪青平公路崧春路附近,与原告驾驶的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青浦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17日,经原告申请,青浦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何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家属进行护理。被告冯某是被告任某的雇主,被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该案重型箱式货车。该车在安信农业保险公司xx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3年1月22日,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信农业保险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冯某、被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王某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妻负责日常护理,护理费的计算是否可以根据其妻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王某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律师代理意见】
现确有证据证明王某住院期间由其妻进行护理,原告的妻子有实际的误工损失产生,按照原告妻子工资情况计算护理费有理可依。有证据如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证言以及居住证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上海城镇有连续居住,城镇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年有稳定的收入。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王某的护理费请求,依照原告妻子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出家属护理请求护理费的请求,一般都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是经过律师对何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并进行了充分的取证,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关于农转非的证据,居住方面有居住证以及居委会证明,效力很强,如果派出所也能开出相关证明,则效力更高。城镇保险缴纳记录是个很好的证明来证明当事人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