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迎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上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跳车逃生,被本车辗压致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死者损失究竟是依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依照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而不同险种的赔偿数额相差竟达30余万元。法院一审决被告安庆平安财保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xml:namespace>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原告某公司将其所属涉案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险种。2011年5月3日,原告驾驶员樊某与押运员章某驾驶被保险油罐车,载7950公斤柴油,沿210国道从西安市往镇安县行驶,行驶至宁陕县境内1005K+40M处,由于车辆长时间下坡使用刹车,刹车鼓发热,致车辆制动性下降,车辆失控,采取减档措施无效后用车身与公路左边挡墙接触来降低车速。在车辆失控中章某跳车逃生,车辆左前角撞在公路东侧山体,后车辆反弹甩向公路中间,车辆压在逃生的章某身上,造成章某当场死亡、樊某受伤、涉案车辆严重损坏、车上7950公斤柴油泄露及公路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陕西省宁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章某负事故形成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原告履行赔偿义务。该起事故系单方肇事,驾驶员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乘坐人在车辆行驶中跳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驾驶员亦负同等责任。因为乘坐人系在紧急情况下跳车,该行为可以理解,但未必是正确的选择,如不跳车,事故仍然会发生,但乘坐人未必会死亡,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理解为,驾驶员仅对乘坐人章某死亡的结果,负同等责任较为适当。章某在紧急情况下跳车,从车内到车外后,被反弹回来的车身压住后身亡,其受伤死亡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该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关系,故对于死者章某损失,被告应依第三者的身份予以赔偿较为妥当。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266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