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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染色馒头一审宣判:盛禄食品公司三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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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926日下午,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

 

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认为,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阿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而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虽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法庭判决,被告人叶维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徐剑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维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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