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广西杀妻碎尸案凶手因“立功”终审改判死缓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76日,当李昌奎案引发哗然之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坚定地回应公众质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可不到1个月时间,因为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这起被公众比喻为“赛家鑫”的案件,却以另一种“标杆”的形式出现。

 

 

 

7月下旬,本报记者在报道了李昌奎案诸多内幕之后,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家属无法接受凶手几乎免死的判罚,在听到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李昌奎案,俨然成为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

 

 

 

事实上,公众从没停止过对于李昌奎案再审的讨论,腾讯网就曾以“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作为网络话题热议。这场前所未有的“死缓翻案风”,也让中国的法律学者、司法工作者、律师乃至身陷其中的受害者家属都陷入深深的纠结与思考之中。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采访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受害者家属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帖子,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罚的不满。724日,记者再次接到电话,这一次名字变成了桂林人梁勇——20061123日,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死之后,201011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梁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发指罪行

 

杀妻后肢解尸体并水煮

 

 

 

这起命案曾在桂林引起极大轰动,当地报纸长篇累牍地报道。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惊人地相似,对于案发经过,桂林中院与广西高院的叙述基本一致。凶手梁勇1955年出生,成女士则出生于1971年,两人均是桂林人士。1995年,梁勇与前妻离婚,并于1998年认识了成女士,两人于次年结婚。

 

 

 

2001年,梁勇夫妻共同注册了一家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两人各占50%的股份。20032月,夫妻得一儿子,为照顾他,成女士的母亲江某与梁勇的姐姐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了矛盾,加之梁勇怀疑成女士有外遇,20062月,两人分居。同年6月,成女士曾提出与梁勇离婚,但因梁勇不同意,法院驳回请求。可事实上,双方积怨弥深,已势同水火。

 

 

 

20061121日下午,夫妻俩先后回到公司办公室。下午6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不堪辱骂的梁勇顿起杀机,下到一楼地下室仓库拿了一把铁锤回到办公室,随后朝妻子头部连续猛击,致其当场死亡。

 

 

 

为毁尸灭迹,梁勇回家拿来菜刀,在办公室将成某的尸体肢解,当晚用车将尸块运回住所。第二天上午,梁勇在卫生间内再次对尸块进行肢解,接着用高压锅煮烂部分尸块,并丢弃到卫生间的下水道。

 

 

 

当天下午2时,因为下水道堵塞,尸块被周围群众发现。梁勇察觉罪行败露,即离家出走。下午4时,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区辅星路段将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梁勇抓获归案。事后法医报告和照片证实,警方从下水道和化粪池内打捞出的尸块共计170块。

 

 

 

死缓争议

 

高院称凶手有立功表现

 

 

 

由于证据确凿,20079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但诡异的是,广西法院对此案却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20081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11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梁勇并没有像李昌奎、赛锐一样有自首情节,那最终轻判梁勇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梁勇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家属愤怒

 

杀人偿命凭什么行不通

 

 

 

“我怎么也想不通,这种人 怎么能饶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终认为,梁勇理应偿命。但在自撰的刑事抗诉书中他表示,若避开此案不谈,他也“不主张国家借法之名义杀人”。

 

 

 

事实上,成某也意识到,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与“杀人偿命”的民间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对于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的罪犯还是应当死刑伺候。”成某说。

 

 

 

而在许多传统中国农民看来,“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却是匪夷所思。药、李、赛三案中,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但如今在愤怒之余,他们常常会向记者抛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凭什么?”

 

 

 

在很多历史学家看来,礼教伦常的积淀,注定了如今中国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之难。传统中国社会里,法律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轩轾,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必有明确分野。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

 

 

 

司法痛苦

 

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

 

 

 

“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渐成公众讨论的焦点。许多公检法工作人员因此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和痛苦,被无端指责“看条子办案”,甚至“收受贿赂”;但他们更痛苦的是,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

 

 

 

对于李昌奎案再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改判死缓确未起到罚当其罪的震慑作用,难怪民众会质疑。

 

 

 

“在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中,法官的裁量权空间并不大。法官先要召集‘合议庭’进行合议,再进入‘量刑程序’,如果涉及剥夺生命的刑罚,必须通过2030名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决定,再上报最高院通过‘死刑符合程序’,才能最终生效。”

 

“为何走了合法程序,结果却被大家认为不正义?这最令我们矛盾和痛苦。”他感叹。

 

 

 

学者观察

 

民意与法律尊严孰重

 

 

 

国内一位著名法学教授曾在微博中透露矛盾心情,他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该微博在网上争议颇多,引发热议。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在该体制中,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去寻求法官的上级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他认为,所谓“民意与司法尊严”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并不存在。“民意的表达是必然的,围观到一定程度时,会逐渐地理性起来,这是良性的过程。”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