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青浦区的李某,在农用地上非法建造非农用建筑物,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xml:namespace>
2003年7月,李某与青浦区华新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该村李东生产队的土地30.15亩用于建办木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某在该农用地上非法建造起工业厂房、办公楼等非农用建筑物。200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到青浦区检查违规用地情况时发现这一问题,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此后,李某继续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2005年3月,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再次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李仍未停止非法建房行为。经市农业保护监测站检验,李某占用土地累计面积29.67亩,其中18亩基本农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孙国祥法官表示,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在上海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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