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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了,如果离婚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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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谢女士()自愿于198810月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合,原告于20025月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原告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并提出了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支持的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原告虽有外遇,但不具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原告不产生赔偿责任。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02730日作出判决,不支持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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