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与王某经过相亲后认识,在相处一个月后,双方闪婚并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才知道自已的丈夫郑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自已,特别的醉酒后,用皮带抽打自已,搞得自已遍体鳞伤。王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在家人的支持下,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郑某支付自已的损害赔偿金3万元。但是对于殴打的事实,其丈夫郑某失口否认,对此,由于王某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已遭到家庭暴力。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对于王某要求郑某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其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支持。
举证指导:
本案中,王某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郑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有意识的保存证据,故在该案中无法进一步提交证据,致使自已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慝性,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建议在遭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最好给“110”打电话报警,一般情况下警察会给双方做笔录,通过笔录的形式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对于警察的笔录证明效力远远大与自已的陈述。之后应及时上医院就诊,并保存就医的病历和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