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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郑某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与其妻子王某离婚并要求其妻子连带承担对外的债务。为此,郑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借据内容为“因造房子而向刘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落款人为妻子王某。对此,妻子王某对借据无异议,但对数额有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为此,王某申请要求鉴定借据的真实性。后经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据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据上的“0”是后加的,跟王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郑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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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郑某提供的借条真实无误,则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其已提供了借据来证明双方对外共同负有债务的证据,至此,郑某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如果妻子王某对该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则需要举证证明该证据存在伪造。而在本案中,由于借条落款人为王某,王某对该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通过鉴定的结论来证明自已的主张即借条已被郑某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