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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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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小李(女)和小张(男)是大学同学,于2004年大学毕业。2006年两人结婚,此后小张在政府部门工作,小李则去了一家外企公司。婚后,两人都忙于各自的事业,彼此的交流越来越少,而且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称自己和丈夫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其和小张之间的夫妻关系。小张怕离婚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在法庭上坚决否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之后,小李打电话与小张协商离婚的事,小张在电话上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人不同意离婚,小李录下了她和丈夫的谈话,试图以此证实其与丈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4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小李录制的是自己和丈夫的谈话,而非他人之间的谈话;再者,其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第三,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因此,小李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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