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引入提存机构?xml:namespace>
近日,杭州中院对张燕琴诉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前,富阳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创新审判思路,首次将提存机构引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做法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同。该案交通事故受害人获赔403万元,创下全省之最。
2007年4月17日14时许,马宏华驾驶一出租汽车在富阳市富春街道大桥延伸段冲出路面,与人行道绿化带大树相撞,导致乘客张燕琴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宏华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车辆的二后轮外胎及二后轮制动不合格)上道路行驶,途经事故路段车速过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燕琴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燕琴因车祸伤及颈部致颈4/5椎体明显错位,导致颈脊髓完全性损伤引起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已构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且张燕琴四肢瘫痪的伤情仍然延续,为避免和预防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感染,防止吸入性肺炎、心跳骤停、静脉栓塞等发生,提供营养神经、活血通络、低频电刺激、电动起立床、运动疗法,增强残存肌力等康复训练治疗等将是长期的、必要的,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所应用的药物费、治疗费、材料费和康复训练治疗费等每月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
张燕琴一纸诉状要求出租车所有者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5025498元。
富阳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纸业公司赔偿张燕琴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6944.55元。赔偿后续医疗费1920000元、后续护理费864000元,共计2784000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张燕琴每半年可到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领取相应的款项,具体领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遇节假日作相应的顺延),每次领款按11600元/月结算。领款时,应当向提存机构提供医疗费票据和护理费票据,由提存机构统一保管张燕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票据。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问题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变。但是,后续的治疗费和护理费毕竟属于未来发生的费用,而未来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本案中,法院结合纸业公司已经歇业的实际情况,判决该公司将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由提存机构提存,既保护了张燕琴能及时得到治疗,又保障了该费用不被挪作他用,符合客观实际,也遵循了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