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xml:namespace>
在本案例中,杜黄海律师代理被告单先生。
2007年8月3日,李先生被单先生驾驶的电动车撞伤,事发后,李先生被送上海某医院治疗。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单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2007年12月,经松江区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李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近端骨折,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四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二个月。2008年2月,李先生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 单先生赔偿李先生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657.22元。
2008年2月被告单先生委托杜黄海律师处理此案,杜黄海律师为单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李先生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2008年4月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李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冠状突骨折等,遗留右肘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未达伤残等级,酌情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2008年5月,原告李先生委托律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单先生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623元。2008年6月,经开庭审理,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单先生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