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7口共乘1车被撞遇难案法律分析关键词?xml:namespace>
据媒体报道:6月30日下午2点15分,在304省道四川广安境内,一辆重型罐车同一辆出租车迎头相撞,罐车将卡在其车头下的出租车“倒推”10多米远后,两辆车才停了下来。罐车司机安然无恙,而出租车内的司乘人员全部遇难。令人惋惜又吃惊的是:出租车里的司乘人员竟有8人之多,其中婴幼儿3人。7名乘客是进城赴宴后回家的一家人。
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本案的性质、责任承担、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
关键词一:案件定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系特大交通事故。因此,本案系非常明显的特大交通事故。
关键词二:超载
实践中,在超过核载人数(包含婴幼儿)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部分法院认为,由于婴幼儿没有独立坐在座位上,只是被抱在父母怀里或坐在父母腿上,没有占座位,婴幼儿的体重也不可能导致车辆超载,故不构成超载;部分法院认为,在已经明确核载人数的情况下,只要车内人数超过核载人数,那么车辆即构成超载。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本案中,出租车属于公路载客汽车,核定的载客人数为5人,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儿童人数不能超过核定5人的10%,因此,大状认为本案中出租车系超载。
关键词三:责任承担
判断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需要考察车辆是否超速、超载、驾驶员有无疲劳驾驶、有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以及是否按道行驶等诸多细节,最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快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最晚的话要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键词四: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的规定,本案中,如果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定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那么其将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能被处以3-7年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肇事司机或将被追究刑责。
关键词五:赔偿
事故已经发生,生命已经逝去,对于生者而言,只能尽可能的从经济上予以弥补其的伤痛。对于赔偿,死者继承人可以请求交警进行调解;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死者继承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提出索赔申请,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关键词六:肇事者的权利
对于本案中的肇事者而言,承受的压力可能相对大些,毕竟自己的车轮夺走了八条人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肇事者出事时是在工作中,如果后期检查出身体受伤的话,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6条的规定,其所受伤害有可能构成工伤。
另外,对于肇事者的损失,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全责除外)向死者(继承人)进行索赔以及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