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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动态】最高法院规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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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最高法院规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6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全文见http://www.zwmscp.com/a/guanzhulifa/20120606/10778.html)   

    记者获悉,这部将于今年7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保障交易安全,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原则,继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部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司法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明确承认了市场交易活动中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行为的独立契约效力,目的是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目的是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同时,考虑到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现实,该司法解释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这一原则,在动产一物数卖、路货买卖、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效力认定等六类问题上,均有明显体现。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以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以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并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获悉,历年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重都非常大,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实践中,合同法第九章虽然以46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3月决定制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制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多次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并特别多次征求了相关领域诸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使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草部门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先后十二次易稿,今年3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  

                                                       ——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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