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式合同中值得借鉴的条款?xml:namespace>
英式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我们一般不太会在中式普通合同中看到,笔者认为,确实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一、前提条件条款-Conditions Precedent
即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生效而设定的前提性条件。该条款中所述内容一般是对本合同中条款生效之前提的描述,如该类条款无法实现,则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本合同即不生效。对该条款的描述不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对资质性或程序性事宜的要求。
现有较多企业实行在签署正式合同文本前,先签订《合作意向书》,笔者认为《合作意向书》与前提条件条款仍有较大区别。《合作意向书》表明了双方明确的合作意向,规制双方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再寻求其他合作方。因此,笔者认为,在草拟《合作意向书》时可以把前提条件条款适当融入,作为本合同的前期合同,在前期合同履行完后,直接签署本合同,这样也较符合现行的通行流程。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即一方对自己的实际情况的陈述与保证,对方基于一方的陈述与保证与其订立本合同。该条款与“前提条件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前提条件条款”中的内容有可能是尚未具备,需一方积极落实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的内容一般是已经具备并形成的条件。
“陈述与保证条款”会涉及合法性陈述和商业性陈述。对方一旦取得一方的该类条款,如一方在该类条款中的陈述与保证与事实不符,则对方可在本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或直接主张损害赔偿。
提请注意的是,“陈述与保证条款”与“当事人承诺条款”也是有区别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对在本合同订立之前事宜的保证,而“当事人承诺条款”可以是对将来发生事宜进行保证。
三、全部协议条款-Entire Agreement
即声明合同的全部组成部分。现代商业模式中,越来越重视对书面合同的拟定,许多合同都有附件或附图。“全部协议条款”的作用之一即说明这些附件或附图均是本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有纠纷发生,则这些附件或附图同样也是定纷止争的依据之一。作用之二即通过“全部协议条款”界定时间性,以防止一方利用合同订立之前的材料作为证据供裁判。
在笔者所接触的合同中,大部分已有该类条款,但是对该类条款的描述较为简单笼统,可依实际情形更为详细具体。
四、禁止对外发布条款-No Publicity
即禁止一方通过与对方签订合同来宣传自己,并同时避免给对方所造成的影响。鉴于媒体的影响力,有些实力企业不想让其普通的合作或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因此,合作的进程及成功与否系综合因素最后决定,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度都是有讲究的,故此类条款的拟定也有利于双方更好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五、禁止招揽对方雇员条款-No Solicitation
即一般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后一段时间内,禁止一方招聘对方雇员。这个条款的出现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言,此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普通商业合同尚不需要该条款。
六、通知条款-Notices
即对双方之间有效的通知联系方式等予以明确。一般包括通知的形式、联系人、送达地址、送达约定、变更地址信息的通知要求等。这些看似基本内容的信息,如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则解除通知的及时有效地送达之重要性就凸显而出。现在国内当事人,对此条款的借鉴做的非常到位,从中也知晓了该条款的关键性。
英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的确有其独到之处,但笔者并不赞成“拿来主义”,归根结底是本合同中的一普通条款,故应结合本合同之目的和双方实际进行拟定和借鉴,切忌盲目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