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数量条款的拟定?xml:namespace>
一、计量单位
双方应依据标的特性协商确定标的计量单位,如体积、面积、容积、件数、长度、重量等。计量单位的约定应符合常识和行规且便于双方计算标的数量的角度出发,以方便收货方在收到货物时进行计量,提高合同顺利履行的效率,避免数量异议问题的产生。
二、计量方式
假设双方约定以重量为计量单位,那么到底是以毛重还是以净重为重量的计量方式,这细节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具体计量方式的约定同样需要考虑标的特性,如是在运输目的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计量标的数量的,则应尽量考虑到运输过程中的各类因素。如对易受潮的纺织类标的物,如在运输过程中受潮,则对其采用毛重的计量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允许误差
考虑到制作、生产、运输、装卸等过程,因给予标的计量合理的数量误差,数量在正负误差范围内的,则收货方仍应接受货物,但误差范围内的货物价格可由双方另行约定计价标准并非同与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依据,以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滥用计量误差获取相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