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xml:namespace>
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两个特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下将具体分析这两个特例。
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或者争议的处理涉及国外,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最典型的是涉及两个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而货物的交付须在另一个国家履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均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的选择,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涉及外币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关进出口手续等等,再加上履行时间长、风险较大,因而具有大大超过国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故考虑到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这样有利于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属于一种基本消费行为,但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买卖合同,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但现行《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